關于印發《鶴壁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操作規程》和《鶴壁市2021年度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現將《鶴壁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操作規程》和《鶴壁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鶴壁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規程
3、《鶴壁市2021年度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
鶴壁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鶴壁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河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實施細則》(豫政[2019]2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的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公開”抽查(以下簡稱部門聯合抽查),是指鶴壁市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根據事先公布的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聯合開展執法檢查活動,對被檢查對象涉及的相關檢查事項一并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依法公開的執法檢查行為和方式。聯合抽查對象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和其他主體也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
第三條鶴壁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解決全市部門聯合抽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上級有關要求,提出需要由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問題建議,協調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映工作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交建議。
第四條 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覆蓋、協同推進、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覆蓋,是指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作為市場監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檢查的方式進行,要按照“能隨機盡隨機”的原則推行。協同推進,是指科學確定部門聯合檢查的發起部門、參與部門、聯合抽查事項,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權責明確,是指參加聯合檢查的部門對具體檢查過程、檢查結果、公示結果應分別依法負責;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各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實施后續監管,防止監管脫節。公開透明,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抽查事項、抽查計劃、抽查結果都要及時、準確、規范向社會公開,實現陽光監管,杜絕任性執法。
第五條 部門聯合抽查依托全省統一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實施全程電子化管理。從制定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計劃、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到錄入和公示抽查檢查結果等均在省級平臺上操作,全程運行透明、痕跡可查、效果可評、責任可追。
第二章制定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計劃
第六條 市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部門本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共同制訂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抽查事項清單錄入省級平臺并共享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向社會公布并實現動態管理。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部門聯合抽查。各級部門聯合抽查的發起部門,應確定并主動協調參與部門,制定本部門牽頭的年度聯合抽查計劃,并將抽查計劃于每年4月底前報同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后于每年5月底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的工作,未列入年度聯合抽查工作計劃的,可以由發起部門組織臨時性聯合抽查,報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公示??h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開展的專項整治,涉及本地區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的,原則上要通過部門聯合抽查的形式進行,切實減少涉企檢查次數。
第九條 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聯合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第三章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條 市級市場監管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各自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簡稱“兩庫”)。市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已建立本系統“兩庫”信息的,可按照“兩庫”數據標準直接導入省級平臺;尚未建立本系統“兩庫”信息的,市級部門應加強業務指導,市、縣區二級分別建立本部門“兩庫”。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要根據“兩庫”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管理。一年內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要至少3次更新執法人員庫,并截圖報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實施抽查
第十一條 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發起部門作為牽頭部門, 根據操作規程和年度計劃,會同參與部門制定抽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時間、檢查方式等,并報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文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檢查結束后,由牽頭部門匯總有關情況,上報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檢查情況。
第十二條 聯合抽查對象可由市、縣區兩級發起部門抽取、同級實施;也可由上級發起部門一次性抽取,并將檢查對象名單派發至下級發起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 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實施:
(一)發起部門根據部門聯合抽查計劃制定檢查任務;
(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三)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檢查;
(四)錄入檢查結果并公示;
(五)依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后續處理。
第十四條 發起部門通過省級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派發至承擔具體檢查工作的有關部門。檢查對象名單一經產生不得更改。執法檢查人員可以由發起部門統一抽取,也可以由承擔具體檢查工作的有關部門分別抽取。
第十五條 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健康狀況、執法回避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經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可調整更換,調整更換人員在具備執法資格的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中選派,無須搖號抽取。
第十六條 部門聯合抽查任務設定后,各任務執行部門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小組,發起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為組長,負責該次檢查任務實施期間的組織協調管理,統一安排檢查日程、檢查方式,組織實施聯合檢查。其他組員應當配合、服從組長的安排,分工協作完成檢查任務。
第十七條 檢查工作應當符合各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對照本部門隨機抽查實施細則、抽查工作指引或業務標準開展檢查活動,依法履行本部門監督檢查職責。
第十八條 執行聯合抽查任務時,應當對被檢查對象進行實地檢查,并可根據任務需要綜合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專業領域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評估、檢驗檢測等第三方驗證活動。
第十九條 執法檢查人員執行聯合抽查任務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預查比對。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檢查任務要求,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各部門業務應用系統和檔案資料等,掌握被檢查對象基本信息和動態狀況。
(二)現場檢查。檢查小組應當在現場檢查前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的時間及配合檢查的要求,提示準備好相關資料。其中檢查活動或檢查事項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檢查對象透露情況,不發放部門聯合檢查告知書。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異常情況的,視情節采取制作現場筆錄、初步提取證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活動、督促當事人整改等相應監管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與督促整改,可以視情采取書面方式、口頭方式、移動執法設備打印等具體方式,相關情況記錄于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情況記錄表中,檢查事項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檢查對象在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情況記錄表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執法檢查人員在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情況記錄表上簽字說明。
(三)形成檢查結果。執法檢查人員根據各個事項檢查情況,填寫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情況記錄表,并簽字確認。對被檢查主體涉嫌違法行為如需移送(轉辦)的,應當在形成檢查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移送(轉辦)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四)結果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在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情況記錄表中涉及本部門的檢查結果信息錄入省級平臺,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包括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合格、不合格等。
第五章抽查結果后續處理和應用
第二十條 因被檢查對象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致使無法開展實質性檢查的,取得相關證據后直接形成相應的檢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結果是被檢查對象在該次抽查時實際情況的客觀體現,一經公示不得擅自改變。但事后發現檢查結果確有錯誤的,經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應當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應做好抽查檢查與后續監管工作的銜接,建立抽查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立案查處等后續處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實現抽查檢查結果政府部門間互認,促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對抽查發現的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形成有力震懾,增強市場主體守法自覺性。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 參與部門聯合抽查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使用市場主體和執法檢查人員信息,通過省級平臺獲取的市場主體和執法檢查人員信息,不得用于本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應規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對本部門雙隨機抽查結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實施檢查后,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應當將抽查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具體歸檔保存方式由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聯合抽查活動的指導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級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要以省級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的數據情況為基準,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錄入數據的,視為未完成任務。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將各單位完成情況通報市委營商辦。
第二十九條 涉及執法車輛、津貼補助等事項,依照當地政府規定和程序辦理,同等情況下優先保障。
第三十條 各縣區應各自制定本地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操作規程和抽查事項清單并報市市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情況記錄表(樣表)
執法檢查人員 |
姓名 |
單位 |
執法證號/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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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對象 |
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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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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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單位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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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事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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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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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事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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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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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事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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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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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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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檢查對象 執法檢查人員
?。ê炞稚w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說明:(1)檢查結果欄填寫相應編號:1.未發現問題2.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5.發現問題已責令整改6.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7.未發現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8.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9.合格10.不合格
附件3
鶴壁市2021年度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
序號 |
抽查領域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發起部門 |
配合部門 |
完成時間 |
1 |
工程咨詢單位抽查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抽查 |
工程咨詢單位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6月底前 |
2 |
學校辦學情況抽查 |
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使用情況檢查 |
普通中小學 |
教育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中小學課程教材(含國家課程教材和地方課程教材)用書選用情況檢查 |
教育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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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情況的檢查 |
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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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疾病防治情況的檢查 |
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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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情況的檢查 |
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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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游藝娛樂場所、歌舞娛樂場所、電影院經營衛生情況檢查 |
游藝娛樂場所、歌舞娛樂場所、電影院取得、公示相關許可證及其他情況的檢查 |
各類游藝娛樂場所、歌舞娛樂場所、電影院 |
文化和旅游 |
衛生健康部門及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6月底前 |
游藝娛樂場所、歌舞娛樂場所、電影院衛生狀況及衛生制度的檢查 |
衛生健康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
4 |
賓館、旅店監督抽查 |
賓館、旅店取得許可證情況的檢查 |
各類賓館、旅店 |
公安部門 |
衛生健康部門 |
2021年6月底前 |
賓館、旅店衛生情況的檢查 |
衛生健康部門 |
|||||
賓館、旅店消防情況的檢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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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旅店治安安全情況的檢查 |
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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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接收傳送境外電視節目情況的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序號 |
抽查領域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發起部門 |
配合部門 |
完成時間 |
5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情況的檢查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
生態環境 |
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6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測情況抽查 |
機動車排放檢驗情況和設備使用情況檢查 |
機動車排放檢驗單位 |
市場監管部門 |
生態環境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7 |
民用槍支經營使用單位抽查 |
民用槍支制造企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
民用槍支經營使用單位 |
公安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民用槍支配售企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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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槍支配置使用單位使用槍支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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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安行業相關單位抽查 |
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服務活動情況的檢查 |
保安行業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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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訓單位及其培訓活動情況的檢查 |
9 |
爆破作業單位抽查 |
民用爆破物倉儲情況的檢查 |
爆破作業單位 |
公安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爆破作業單位有關制度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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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業單位作業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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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運輸行業監管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檢查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
交通運輸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道路客運企業檢查 |
道路客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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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新業態企業檢查 |
道路運輸新業態經營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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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情況檢查 |
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相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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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農業生產資料監管 |
農藥監督檢查 |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 |
農業農村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肥料監督檢查 |
肥料生產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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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的產品及證書監督檢查 |
農業機械生產經營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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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監督檢查 |
種子生產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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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監督檢查 |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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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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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 |
在我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13 |
牲畜、水生及野生動物、植物養殖、加工、經營情況的檢查 |
種畜禽質量監督檢查 |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 |
農業農村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水生及陸生野生動物、植物養殖、加工、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
利用水生及陸生野生動物、植物養殖、加工、經營的經營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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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消防安全檢查 |
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
使用領域消防產品 |
消防救援機構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7月底前 |
15 |
相關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
企業安全生產有關制度制定、落實情況的檢查 |
規模以上機械、輕工、煙草、紡織、建材企業 |
應急管理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16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情況的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公安部門、稅務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17 |
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事單位的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取得許可證情況的檢查 |
營業性演出從業單位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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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經營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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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藝術品經營單位的檢查 |
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檢查 |
藝術品經營單位 |
2021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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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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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旅行社檢查 |
旅行社取得許可證情況的檢查 |
旅行社 |
2021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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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經營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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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汽車市場監管 |
新車銷售市場監管 |
新車銷售市場經營主體 |
商務 |
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二手車市場監管 |
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 |
商務部門 |
市場監管、住建、公安、稅務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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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監管 |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
商務部門 |
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21 |
房地產市場監督執法檢查 |
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督檢查 |
房地產估價機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6月底前 |
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督檢查 |
二級及以上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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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監督檢查 |
開展有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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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 |
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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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筑市場消防情況的 檢查 |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的監督檢查 |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的工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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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監督檢查 |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 |
城鎮污水處理廠 |
生態環境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25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的抽查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的檢查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 |
稅務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26 |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從業單位監督檢查 |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檢查 |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 |
市場監管部門 |
交通運輸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機構檢查 |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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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出口貨物生產企業稽查 |
對出口貨物生產企業的稽查 |
出口貨物生產企業 |
海關 |
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28 |
勞動用工監督檢查 |
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用工等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檢查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相關單位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市場監管 |
2021年10月底前 |
29 |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煤礦企業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部門 |
2021年11月底前 |
30 |
拍賣企業監督檢查 |
拍賣企業依法經營有關情況的檢查 |
拍賣企業 |
商務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9月底前 |
31 |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監督檢查 |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依法經營有關情況的檢查 |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 |
商務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32 |
人防從業企業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
人防工程設計企業依法經營有關情況的檢查 |
人防工程設計企業 |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 |
2021年10月底前 |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經營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 |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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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單位抽查 |
許可證取得情況的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單位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 |
2021年8月底前 |
經營情況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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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情況的檢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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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業年度報告抽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各類企業年報信息 |
市場監管部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部門 |
2021年9月底前 |